查看原文
其他

虚开发票增加建安成本,多人被刑事处罚

明税
2024-08-28
关于我们ID:minterpku

成立8年来,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,行业涉及高新科技、金融、影视、房地产、教育等多个领域。


案情简介
A公司成立后,投资开发了万兴城等项目。2016年4月初,钱某、陈某虎和龙某商议,通过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来增加公司项目的建安成本,从而达到偷逃所得税款及获取其他利益的目的。决定由承建A公司绿化铺装二标段项目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发票。并告知作为财务经理的徐某,让其做好虚开发票的相关事宜。
后陈某虎找到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,让其以B公司名义虚开发票给A公司,李某表示同意。其后两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8401158元的虚假工程合同,采取先由A公司将上述虚假工程款转至B公司,徐某负责审核虚假工程付款审批单和A公司向B公司的虚假走账,B公司随即又将虚假工程款回流至A公司指定由徐某保管的钱某、钱某1、龙某、钟一鸣个人账户。
2016年4月26日李某以B公司名义,从税务机关开具一张票面金额为18401158元、但实际该金额为虚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给A公司,用于该公司虚增建安成本。
2020年5月13日,乐山税务稽查局对B公司就其虚发案涉发票的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,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五万元。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,并认定该公司将虚开的案涉发票用于计入建安成本,导致该公司在2015、2016度偷逃税款共计4499543.17元,2018年调增应纳所得税7360.46元。
案发后,徐某、李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,自动到案如实供述。
法院判决
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、陈某虎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某,伙同B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,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,虚开票面金额为18401158元的普通发票,并造成A公司因虚开发票行为,偷逃企业所得税4499543.17元,上述及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。钱某、陈某虎、徐某、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乐山B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。
要点提示
1、虚开行为的认定
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、介绍他人虚开行为。
2、虚开行为的行政责任
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非法代开发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如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,可能会定性为偷税,给予多抵扣进项税额0.5倍-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。
3、虚开普票行为的刑事责任
虚开普通发票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近年来,国家对建筑业税收监管力度越来越大,企业涉税风险度越来越高。因此,建筑企业应规范财税管理制度,加强成本管理力度,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,严格审核发票,避免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而给企业及负责人带来风险。
版权说明

本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,关注【明税】订阅更多内容。

活动预告

明税2020年度论坛:区域性税收优惠与立体化税务监管(火热报名中...)

猜你想看
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明税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